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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訂租約後3年未付房租 40萬借款能算預付租金嗎

  房貸台南官田房貸法院認定,隻能算借款,承租方拖欠租金,應解除合同

  (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洪山)租房6個月前,借給出租方40萬元,簽訂租約後3年未付租金,聲稱借款即為預付租金,但出租方不認。那麼,40萬元究竟能不能算作預付租金?

  2010年12月,武漢某物業公司委托何某將兆富國際三號門車庫、夾層門面對外出租。兩天後,何某將該處房屋租給朋友顧某,年租金28萬元。租用11個月後,物業公司與顧某重新簽訂租約,年租金為10萬元。

  物業公司稱,至2012年3月,顧某拖欠租金23萬餘元。公司負責人多次聯系顧某,要求支付租金未果,遂起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追索租金。

  顧某答復稱,自己已支付40萬元租金,因此不能解除合同。法院調查發現,2011年11月,何某與顧某簽訂租約,租期10年,年租金10萬元。2010年6月4日,顧某向何某銀行賬戶匯款40萬元。

  庭審時,顧某稱,與何某、劉某(物業公司法人代表)是多年朋友,何某稱公司困難,應其要求先墊付40萬元為物業公司解燃眉之急。庭審後,顧某還表示因何某說公司資金緊張,要求其預付租金,待雙方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後直接抵扣租金。顧某堅持認為,何某賬戶收到的40萬元系支付的租金。

  40萬元到底是否屬於預付租金?法院認為,顧某匯款時,物業公司尚未取得出租房屋使用權,物業也未授權何某出租房屋,因此,40萬元隻能說明顧某借款給何某,不能證明這筆錢是預付的租金。因此顧某拖欠租金3年,按合同應解除合同。

  法院判決,顧某支付從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租金共26萬餘元。

  貸款條件2016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5-17/08584147190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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